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施发〔2011〕37号)精神,设立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施甸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拟定国土资源规划;办理国家和省、市、县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初审或预审。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省、市、县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中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报批及测绘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境界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和使用及保密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管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交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和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或确认审批。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或初审,转让审批登记或初审,负责管理市级规划矿区、对施甸县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负责地质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拟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施甸县国土资源局内设12个股所级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保密、统计、接待、电子政务、综治维稳、后勤保障服务、资产管理和安全等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国土资源课题调研和科技项目研究,负责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组织人事股。负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的考核、奖惩、退休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和县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考核;编制人才规划、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听证、政务公开、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信访工作。
(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财务股。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征收管理工作;承担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六)耕地保护利用股。拟定以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的耕地保护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等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情况;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上报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
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和组织实施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监管。
(七)地籍股。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开展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调查,承担土地登记发证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汇交和对外查询工作;承担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变更调查、地籍档案管理、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承担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八)矿产资源管理股。指导、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和转让审批(初审)登记发证;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九)地质环境股。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足额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进行监管。
(十)督查室。负责上级和本局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会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各国土资源分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工作;完成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规划测绘管理股。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并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后备资源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组织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管理,拟定、实施保护耕地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报批工作;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测绘普法、教育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以及重大测绘的计划编报,纳入测绘项目的审定技术监督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审查,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承担规范测绘市场、地图市场的管理责任;对域内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和执法工作。
(十二)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源调查、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计划及相关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审查和指导、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审查、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工作;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复核及评价工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估算审查工作;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经费;拟定土地开发整理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咨询、服务与评价。
四、人员编制
施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23名、暂定编制8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施甸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开展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七、附件
施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施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1.县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采矿权审批〔小型乙类矿山(建筑用砂、石、沾土)〕。
3.采矿权转让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