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施甸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施发〔2011〕37号)精神,设立施甸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施甸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救灾救济职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四)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县优抚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施甸县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施甸县民政局内设11个股所级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综合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文电、机要、值班、档案、信息、保密等工作;承担日常督办工作及机构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考核、教育培训、人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负责局机关保卫、物资登记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优抚股。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县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和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
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国家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双拥模范先进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双拥”宣传和调查研究;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三)安置股。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点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县内过往部队的食宿接待等工作;承办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救灾股。指导、组织全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灾民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施甸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对城乡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研究拟定并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政策;执行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发展福利彩票,筹集福利资金。
(五)社会救助股。拟定社会救助发展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定全县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乡(镇)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拟定有关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预算、申报、拨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督促乡(镇)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办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和县财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有关工作;指导做好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定我县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等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有关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制度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办理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新中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推进基层社会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与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承办施甸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施甸县推行“三公开”制度协调领导小组村务公开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区划地名股。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上报审批工作;承办我县与邻地县区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命名、更名等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推行标准地名,负责地名档案管理以及县地图、行政区域图的编纂出版工作;承办施甸县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八)社会事务股。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承担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县区和乡(镇)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指导寻根回访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承办施甸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县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社团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财务股。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老龄工作综合股。负责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协助老龄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承担县老龄办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机要、值班、档案、信访、信息、统计、安全保密等工作。
(十一)老龄工作组织宣传股。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动员各级部门和社会重视、关心、支持老龄工作;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交流先进经验,组织全县老龄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引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组织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活动;指导有关涉老团体和基层老年人协会工作;组织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工作,调查、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指导乡(镇)老龄事业发展。
老龄工作综合股和老龄工作组织宣传股为施甸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股所级机构。
四、人员编制
施甸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7名、暂定编制4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5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县老龄办专职副主任1名)。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施甸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规格不变,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施甸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1.施甸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点。股所级,核定事业编制1名,财政全额拨款。
2.施甸县殡仪服务中心。股所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财政全额拨款。
六、附则
(一)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七、附件
施甸县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施甸县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经营性公墓审批。
4.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
5.社会组织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