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施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施发〔2011〕37号)精神,设立施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调处涉及民族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民间宗教的事务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施甸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
(六)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
(八)承办施甸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施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4个股所级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承办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事宜,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团(组),承担机关的接待任务。
(二)文教政法股。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及干部人事等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参观学习等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监测、分析和研究民族关系;参与调处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民族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特殊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参考和对策建议。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负责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活动;组织指导民族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
(三)经济发展股。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负责有关项目资金、专项贷款的项目申报、统筹、实施和检查管理工作,管理民族工作经费;负责单位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宗教股。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性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指导、帮助县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联系宗教界人士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参与协调解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矛盾问题;负责处理宗教信访工作;负责朝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四、人员编制
施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暂定编制4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