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施甸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施发〔2011〕37号)精神,设立施甸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施甸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注重从源头预防污染,加强规划环评职责。
(三)加强污染防治、落实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农村环境保护职责,承担施甸县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
(五)将施甸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调整为施甸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施甸县环境保护局,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方针政策。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统计和监测。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依法对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三同时”执行、污染减排、限期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对全县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管理工作进行稽查。
(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施甸县环境保护局内设6个股所级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人事、会务、机要、档案、文秘、安全、保密、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公务接待等工作;协助局领导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局党风廉政建设具体业务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排污费项目资金计划。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承担全县排污费、政府采购、劳动、工资、职改、住房公积金、医保和职工福利等管理工作。
(二)污染控制股。统一协调管理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计划;负责对污染控制、环境统计相关政策制度、各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督查、督办、核查。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承担污染减排的具体工作。监管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股。组织协调、审查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县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环保设施试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自然宣教股。负责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编制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及生态乡镇建设;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管理推动全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承担县生态办的具体工作。参与指导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循环经济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施甸县政务信息公开网”的维护、管理;负责《环保信息》的编撰、组稿、发行。
(五)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股。负责全县范围内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步审查工作;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和竣工验收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六)环境监察大队。依法对全县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处理;拟定全县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较大、重大、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受理12369和“96128”电话投诉、网上投诉等群众举报和信息查询;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与事故调查。组织开展污染减排、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申报登记等环境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施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3名,暂定编制9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环保局关于饮用水安全与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责:组织编制全县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配合发改部门总体规划实施;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合理调整和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止人为因素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规划环评和审批环评的职能;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和信息发布平台。
(二)施甸县发改局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施甸县工信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施甸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三)关于城乡建设、工业信息化发展工作的职责。施甸县环保局参与制订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订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编制审查以上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参加审核全县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旧城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的环境保护内容。
(四)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施甸县环境监测站,股所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对施甸县内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污染源)进行监督监测,为有效防治污染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县污染事故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揭示及控制污染危害程度与范围;承担排污收费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限期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治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负责全县污染源调查、排污申报、变更申报监测,开展其他委托性监测(即:单位、企业或个人委托环保局进行的大气、水源等评价监测)。负责全县辐射环境(含放射性、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及监测工作;对辐射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辐射环境的标准与法规。完成县环保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附则
(一)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