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施甸县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施发〔2011〕37号)精神,设立施甸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和指导全县集体、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以核桃、红花油茶为主的林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做好生态建设及森林生态旅游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石漠化治理和保护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二)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项目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全县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以植树造林为主的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按照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建设各类商品林基地和林业工程项目;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经营管理;负责对全县造林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组织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指导全县生态文化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监督木材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指导监督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六)负责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的管理,并对林产化工、森林生态旅游、木本油料、林下产品、林木种苗等实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按规定负责对珍稀树种木材的采伐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的审批,承办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八)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管理和稽查。
(九)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组织林业科研项目的推广、应用;组织林业职工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林业外事外经活动。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集体、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县核发的林权证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组织指导全县以核桃、红花油茶为主的林产业发展工作;监督和指导林产品精深加工;协调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施甸县林业局内设10个股所级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局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组织重要会议,起早重要报告及综合性文件,承办文秘、档案、会议、文印、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和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后勤、电子政务管理工作及局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指导林业系统涉外工作,承办外事接待及其他外事外经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组织学习全县林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协助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拟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国土绿化和石漠化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根据委托承办行政诉讼和负责行政复议;负责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林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承办其它有关法律事务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资源林政股。组织起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方面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资源档案建立、更新;指导各乡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伐区规划,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加工、经营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按国家规定负责征占用林地初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商品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监督全县林政执法管理,指导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和林政稽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山权林属纠纷。
(四)林业产业发展股。组织和指导全县以核桃、红花油茶等为主的林产业发展工作。管理和指导林产品深加工开发利用,协调发展生态旅游。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拟定维护农民和林权所有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五)森林防火办公室。组织起草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上报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组织全县森林防火机构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对县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助局领导联系森林公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承办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等发展规划、技术规范,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和指导实施,并监督执行;研究、组织、指导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指导、监督和办理全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经营利用、调运等有关工作;组织全县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研究和提出全县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对野生动物肇事的调查核实及补偿工作;承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组织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及直属单位班子建设;承办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审查、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组织全县林业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上报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预测和引进林业人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青妇、纪检监察、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党委的日常事务。
(八)计划财务股。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审核县级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并监督国家、省、市、县下拨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各乡镇林业站林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林业生产进度统计;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九)重点工程稽查办。根据省林业厅稽查办和市林业局下达的工作任务编制稽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市林业局批准的工作计划,对重点资金、专项资金进行计划安排,对工程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林业重点和专项工作规划的编制、项目工程的申报审核、重点检查及调研;负责重点工程的会计核算、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及有关业务培训。
(十)施甸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国土绿化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及地方性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负责全县义务植树工作,承办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施甸县林业局行政编制21名,暂定编制7名(含稽查办2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6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森林防火专职副指挥长1名,总工程师1名);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施甸县林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有:
(一)施甸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股所级,核定暂定编制8名
(二)木材检查站(加挂施甸县林政稽查队牌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木材检查站2个,即:甸阳木材检查站、七○七木材检查站,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施甸县森林资源管理站。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3名。
(四)施甸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
(五)施甸县农村能源管理站。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
(六)施甸县善洲林场。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8名。
(七)施甸县摩苍林场。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9名。
(八)施甸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加挂施甸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
(九)13个乡镇林业站。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9名。
六、附则
(一)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