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施甸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施发〔2011〕37号)要求,设立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施甸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施甸县人事劳动局的职责。
(三)取消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标准职责。
(四)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职业介绍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划归县商务局。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八)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九)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十)加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管理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福利、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有关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引进智力规划、政策、管理办法和出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审批、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十三)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任免、登记、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5个副科级和10个股所级机构。
(一)办公室。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核以局机关名义发出的规范性文件;负责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协调工作;督办有关工作执行情况;牵头组织本单位考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宣传、安全、保密、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组织人事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贷款项目;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数据库、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党务、群团、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自身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人才开发和就业管理股(军队自主择业和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研究拟定人才开发规划、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招聘政策,负责人才管理制度、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人才资源调查、信息统计,实施人才开发工程,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人才工作。
组织实施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有关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组织实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综合性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教育培训及就业指导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编报工作,协调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指导我县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和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承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股。贯彻执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和规划、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落实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技师聘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县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施意见,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评审工作,核准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期工作;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核发并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监查职称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承担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有关考试前期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事考试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网上报名审核和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审、办证工作,发布各类人事、人才考试信息,制作发放各类人事人才考试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负责培训和管理参与各类人事人才考试的考务人员;指导乡(镇)做好各类人事人才考试考务工作,做好市继续教育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并拟定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和拨付管理资助经费,并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负责推荐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人选;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拟定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定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管理项目配套经费;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六)工资福利股。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监督各类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
(七)劳动保障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和政策、工作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适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牵头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劳动信访仲裁股。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用工登记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九)公务员管理股。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任免、登记、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职位交流、考核和奖惩制度,并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审批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市级行政机关和省级托招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表彰奖励和以施甸县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施甸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施甸县人民政府、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及市公务员局所涉及3个科室安排布置的业务工作。
(十)工伤生育保险股。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法规、政策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执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负责工伤认定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工作。
(十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副科级)。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副科级)。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审核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并提出意见;拟定全县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意见,并督促、指导乡(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提出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意见,并督促指导乡(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
(十三)就业服务中心(副科级)。组织实施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贯彻执行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专项就业资金与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实施办法;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公益性岗位招录有关工作。负责办理小额信贷及贷免扶补有关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预防和调控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四)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副科级)。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设立条件与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
(十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科级)。统筹实施县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和协调县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对调解员和仲裁员进行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9名、暂定编制26工勤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9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1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主任1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1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1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1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原施甸县人事劳动局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整体划由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各股(室)的其他业务工作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接轨。
六、附则
(一)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