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名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单位负责人:李荣华
三、办公地点: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路94号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电话:0875-8121325;传真:0875-8121325;邮箱:sdxjsj8121325@163.com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9号)和《中共施甸县委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发〔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施甸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管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全县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指导及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镇住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的意见;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管理全县建筑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承担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职责。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八)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民居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九)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牵头抓好全县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工作,对城市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十)承担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职责。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防空袭预案,指导开展城市防空袭演练;按照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审核人民防空规划建设情况,实施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维护人防设施、设备完善和保养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集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安全及危旧房改造。
(十二)承担城市管理和执法稽查责任。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城市管理和执法稽查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三)承担施甸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县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局长3名。
第五条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