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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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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名称: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二、单位负责人:段从坤

三、办公地点: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008号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电话:0875-8121068;传真:0875-8121068;邮箱:bssdyth128@163.com



  • 机构职能
  • 领导信息
  • 内设科室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职能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承担 农业综合执法和法律法规明确的执法职责。参与涉农的财税、 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起草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打造“绿色食品牌”。组织农业会展,促进招商引资,提出促进农产品 流通和市场开拓的建议。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 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 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和农业机械化的

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烟草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绿色发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行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指导全县饲料行业、奶业健康发展和奶站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按规定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和省、市、县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职能转变。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和省、市、县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与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与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农村劳动力的组织、培训、转移和统计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