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名称:施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单位负责人:赵军利
三、办公地点: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22号(老检察院东边三楼)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五、联系方式:电话:0875-8121548;传真:0875-8121548;邮箱:sdmw8121548@126.com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确保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边疆稳定。
(二)组织开展我县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民族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拟订本县民族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调解民族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五)负责编制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相关领域的贯彻落实。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参与编制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八)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
(九)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
(十二)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负责了解掌握周边国家、地区的宗教情况,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好宗教界对外的交往活动。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