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施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从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到最终被判处刑罚,杨某某的教训给所有试图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责从借贷到拒执:4万元欠款酿成刑事罪责
2024年4、5月,杨某某向郑某借款46000元。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未按期偿还,二人产生纠纷。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协议效力。杨某某仅偿还6000元后,剩余40000元迟迟未履行。
2024年10月,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在执行员主持下,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某按要求申报了个人财产,并被告知:在未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前,不得私自处置变卖名下任何财产。和解协议达成后,杨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此后,杨某某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未向法院报告,擅自将申报的一处房产变卖,并将售房款转移。在执行员再三督促下,杨某某仅又偿还了10000元。此后,经法院多次催告,杨某某仍拒不履行剩余义务。直至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才又履行了4000元,仍有26000元未还。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施甸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庭审一堂课:从“旁观者”到“清醒人”
为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施甸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发布开庭公告,并通知部分被执行人旁听庭审,同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依法监督。
庭审现场,被告人杨某某从拒不履行到站上被告席的过程,让在场的被执行人深受触动,庭审的震慑力立竿见影。庭审结束后,先后有5名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案款。与此同时,法院依法对3名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生效裁判不是“一纸空文”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和履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财产。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