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为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称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秩序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依据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严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严禁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严禁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回收、销售药品。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质量管理规定,保证药品质量。严禁销售假药、劣药,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严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严禁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严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四、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药品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必须一致。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