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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要闻
2026年民兵法规常识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3日 08:42 浏览:[] 作者:施甸县人武部宣 来源: 施甸融媒体中心 打印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为加强新时代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国防知识和民兵工作政策,现将汇总梳理的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供全县民兵和社会各界学习。

一、什么是民兵

民兵是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工作条例》第2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二、民兵工作的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民兵的性质宗旨

中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兵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

(一)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国民兵的政治本色;

(二)坚持“劳武结合”是我国民兵履行使命基本模式;首先,民兵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其次,民兵具有普遍性。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民兵的根本宗旨。

四、民兵的发展历史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非常注意在工农革命运动中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

1922年1月,在香港海员大罢工中成立了第一支工人纠察队;

1924年8月,在广东省广宁县的农民运动中诞生了第一支农民自卫军。

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农民自卫军。同年3月,在中国的南部和中部,特别是广东、湖南、湖北、福建等地,普遍组织了农民协会,建立了农民自卫军。

1927年,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曾明确提出:“推翻地主武装,建立农民武装”的革命口号,高度赞扬了农民梭镖队“是使一切土豪劣绅看了打颤的一种新起的武装力量。”秋收起义创立了第一支工农革命军,并发展了群众性的武装组织---赤卫队和少年先锋队,建立了红色革命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和各个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赤卫队,人数最多时达到250万人。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组成了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自卫队“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并明确规定民兵和自卫队都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民兵是自卫队的骨干。解放战争时期,为了适应人民解放战争的需要,各解放区大力发展地方部队和民兵,积极把民兵整连、整营、整团升格为地方兵团,形成了野战军、地方军、民兵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民兵达到550万人,自卫队达到几千万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把革命战争时期自愿参加民兵组织这一原则改变为按照规定条件参加民兵组织的制度。

1952年11月,军委和政务院共同颁布了《民兵组织暂行条例》,统一了民兵组织的名称、编组,规范了参加民兵的条件和有关制度。

1958年7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同年9月29日,毛泽东同志在同新华社记者的谈话中发出了“大办民兵师”的号59召。到1958年底,全国共有民兵师5175个,民兵团44205个,民兵人数由原来的4000多万人发展到2.2亿人,参加民兵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5%。

1962年6月19日,毛泽东同志在同广州军区领导的谈话中指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这为民兵工作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1969年珍宝岛事件后,军委在民兵组织建设方面突出抓了两点:一是加强了民兵战斗骨干队伍的建设;二是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有了很大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党中央对民兵组织进行调整精简,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当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简化民兵组织层次,并提出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为适应由准备“早打、大打、打核战争”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民兵建设“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16字方针。

1991年12月,又将16字方针改为“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

1995年底,全国基干民兵数量压缩到适度规模。在1998年抗洪抢险、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三年新冠抗疫、汶川抗震救灾、平息“3.14”事件和“7.5”等维稳处突任务中,我国民兵都做出了重大贡献。

五、民兵的地位作用

1.民兵是遏制战争、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力量;

2.民兵是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要求,打赢现代化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实战力量;

3.民兵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

4.民兵是遂行急难险重任务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击力量。

六、民兵的主要职责

1.在信息化战争中当好信息保障力量;

2.在配合部队作战中当好助手;

3.在战场勤务中当好保障尖兵;

4.在支援作战中当好机动保障力量;

5.在守护重要目标、巩固后方中当好卫士;

6.在组建、扩建部队中当好后备兵员;

7.在未来战争中发挥战略威慑作用。

七、民兵的分类

我国民兵主要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八、社会组织的民兵工作职责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组织应积极支持民兵队员参加民兵相关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训参勤队员给予优待,保证民兵队员安心履职尽责,集中精力完成各项任务。

九、拒不履行民兵职责的处罚

(一)《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施甸县人武部宣

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