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9号)和《中共施甸县委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发〔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甸县水务局是施甸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施甸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设在施甸县水务局,负责河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确定的事宜,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事项以及联席会议确定的事宜。负责组织建设河(湖)长制制度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河(湖)长制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河湖库渠监测评价体系,推进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施甸县水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施甸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施甸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施甸县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行政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加强监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对全县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
(八)负责全县供水工作。对县城供水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水质的日常检测制度;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有关专业规划,负责城市供水的管理,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管网规划进行审查、审批;对城市供水经营、安全用水进行监管。
(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评价,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按照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施甸县水务局内设7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办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机要、信访、宣传、党务、纪检、组织人事、统计、档案、工会、妇工委、共青团、印章管理、机关制度建设、综治维稳、后勤、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车辆、户籍管理、局网站、离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协调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与公开、指导全县水利系统相关工作、对外合作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河湖管理及水旱灾害防御股。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三个县管水库管理单位按明确的责任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对水库大坝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调度方案的编制和申报、备案工作,并对各水库汛期蓄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查河湖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大坝监测管理、雨情及水情监测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做好河湖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管理工作,根据财务规定做好管理人员的工资支付和运行管理经费拨付工作。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和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编制工作。指导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防御旱灾预案。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负责指导水情旱情灾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和全县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拟订管理和保护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湖)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整治,对整治航道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施甸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河(湖)长制的巡查、督察、督办和考核等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县、乡、村三级河(湖)长巡河护河治河,督导检查各级河(湖)长开展工作情况;督促县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督办、分办上级及县级河长的指示要求。负责组织建设河(湖)长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等关于河(湖)长制的制度、政策、措施;组织施甸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施甸县河(湖)长制工作的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施甸县河(湖)长制制度体系。负责指导河(湖)长制基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编制工作,指导梳理河湖库渠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措施清单。负责组织制定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组织实施河(湖)长制量化考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长制监测评价和信息平台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河湖库渠监测评价体系,推进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协助县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河长会议的筹备,协调召开县级部门河(湖)长制联席会议。
(三)监督股。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安全生产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或参与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水利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参与县有关部门牵头的涉水执法检查;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组织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拟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局法律文书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管理等工作。
(四)规划建设股。拟定县域内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县域内公益性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审查审批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负责提出中央、省和市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参与制定水利规划计划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水利统计和水利普查工作,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县水务局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指导河道治理、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账务管理及竣工账务决算编制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负责水利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指导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负责水利行业先进实用技术的的基层推广应用,探索和解决水利生产建设中普遍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组织编制病险水库等工程的除险加固规划或实施方案。
(五)水保水资源股。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水土保持规划,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配合上级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负责全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全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承办县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负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配合上级开展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六)资产财务股。负责编制县水务局部门预算和决算,开展预算执行,管理部门预算项目库,承担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县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统筹协调县级财政水利资金监督管理。指导水利项目利用金融信贷资金工作。负责拟定水利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县水务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县级水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监管工作,组织编制政府国有资产报告。提出有关水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指导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指导水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对水权交易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部门预算、县级财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协调配合审计有关工作,督促审计整改落实;组织开展局本级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七)农村水利水电股。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村镇供水排水工作。负责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农村节水工作。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施甸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兼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局长3名,县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
第七条 施甸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