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31215-00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文号 | 浏览量 | 90 |
2023年,林草主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持续开展森林督查、草原督查等行动,加大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查处力度,强化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县林草局选取6起典型案件,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1.彭某滥伐林木案。2022年12月彭某在负责西邑东光伏架设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不规范,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木55株,活立木总蓄积6.644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林草局责令彭某2023年8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树木165株,并处罚款9810元。
2.段某开垦草地案。2019年2月,段某在未办理草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施甸县何元乡组军门村组军门一组小松林头处,擅自开垦草地面积2511平方米,用于种植农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林草局责令段某于2023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并处罚款500元。
3.段某擅自开垦林地案。2022年期间,段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施甸县甸阳镇菖蒲塘村陡坡组(小地名:回水岭子)处,擅自开垦林地面积455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现地地表已经发生改变,原有植被已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县林草局责令段某于2023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4557元。
4.段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段某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3年3月,在施甸县何元乡组军门村(小地名:大洼子)处擅自开挖林地,违法开挖林地面积3403平方米(5.1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现地地表已经发生改变,原有植被已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林草局责令段某于2023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4080元。
5.卢某野外违规用火案。卢某于2023年5月24日,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施甸县木老元乡龙潭村鲁家寨一组森林防火区(小地名:麻栗林)处烧甘蔗叶,引发森林火灾,该火场总面积71.6亩,其中乔木林28.51亩,灌木林的8.39亩,耕地34.70亩。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林草局责令卢某于2023年10月31日前更新造林,并处罚款2500.00元。
6.段某滥伐林木案。段某于2023年2月20日,以自用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在仁和镇杨家山村水塘子边自家山林砍伐林木,采伐方式为择伐,共采伐林木22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林草局责令段某于2023年9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树木66株,并处罚款2637元。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