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31130-00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文号 | 浏览量 | 29 |
施林草审批〔2023〕43号
三峡新能源施甸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施甸县风吹山风电场附属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10-530521-04-05-932029)临时使用林地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县风吹山风电场附属工程项目临时使用保山市施甸县木老元乡境内林地面积为0.2903 公顷(能源林林地面积0.0092公顷,其他林地面积0.2811公顷)。其中施甸县木老元乡哈寨村哈寨三组集体林地面积0.0942公顷,新地基小组集体林地面积0.0920公顷,庄寨二组集体林地面积0.1041公顷。
二、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
三、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恢复期林农损失补偿等费用。
四、自觉接受各级森林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全程跟踪检查。
五、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计算时间。临时占用期满后,须在1年时间内根据《施甸县风吹山风电场附属工程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恢复植被实施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项目仅限施甸县风吹山风电场附属工程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使用期限满,项目还未完工,项目还需继续服务,请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 11月21日
抄送: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木老元乡林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