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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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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1-1/20230711-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3-07-11
文号 浏览量 68
主题词 林业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施甸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5号建议的答复

施林草发〔2023〕87号

 

蒋军礼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及破坏农作物赔付方面的问题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生态好转,野生动物种群逐步恢复,局部地区出现野生动物破坏庄稼以及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的规定,为补偿损失,保山市2012年以来统一由市林草局购买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施甸县2020年至2022年共办理野生动物肇事案件436件,其中物损379件、人伤57件,累计补偿损失57.55万元(其中何元乡3起,均为人伤案件,共计赔付1.06万元)。

目前实行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保山市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均没有“受损面积需达到全部面积的60%才能赔付”的规定,仅规定造成农作物损失300元以上才进行补偿。2020年以来,我局多次向市级建议提高补偿标准,为此市级将稻谷、玉米、甘蔗等主要农作物补偿标准每亩提高100元,分别达到500元/亩、400元/亩、200元/吨,造成人生伤亡补偿由原限额2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根据《保山市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作物及其他财产损害补偿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2024年是调整周期,我局将积极建议市级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和降低补偿门槛。

保护野生动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感谢各位代表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维强 0875-8121034)





 抄送:县人大办公室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