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2-1020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文号 | 浏览量 | 12 |
施林草字〔2019〕1号
段从坤等5位代表:
感谢你们历年来对林业生态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森林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大效益,国家根据森林所发挥的主体功能不同而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来分类经营,森林的生态效益是森林的外部经济效益,不能通过市场交换使其经济主体受益,因此称之为“公共商品”。
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多种生态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生态公益林服务于社会,受益于全民,是一项公益事业。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为载体的形式发挥作用的。一旦将其林木采伐,其生态效益也就不复存在。所以,生态公益林是严禁商业性采伐的,其经营者不可能按商品经营方式通过市场交换取得其劳动和投入的经济回报。森林生态补偿就是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一种价值回报,也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森林生态效益长期无偿享用,森林的经营者只有投入而无回报的这种不合理的状况,也可以弥补国家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公益林建设的可持续性。
我县纳入补偿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共43.21万亩,其中国家级19.11万亩、省级24.1万亩,按权属分为国有、集体及个人所有,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省级财政对省级公益林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权属集体及个人的补偿资金均为15元/亩,其中:林农可获得10元/亩补偿费,5元/亩用于管护费。
就目前来看,生态效益补偿每亩补偿15元的标准依然偏低,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不相适应。一方面因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停伐保护严格控制采伐,经济效益较低,群众经济受益受到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公益林和天然林停伐补助与经营其他商品林(经济林)之间经济收益的差距较大,部分群众对公益林管护和天然林停伐保护持消极态度。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以及配套保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正抓紧落实。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近年来,逐步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就我县来说,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2006年启动实施时的5元/亩到2010年提高为10元/亩,从2014年开始管补分离后提高到了15元/亩,2019年提高为16元/亩。省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也跟随国家级公益林标准逐步提高并与之持平。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和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一个新的课题,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解决生态建设资金的根本途径,虽然国家已经开始实施,但我国财力有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如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渠道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有限的资金投入还无法过高的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因此各级政府应引起重视,林草和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生态效益补偿方式,拓宽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途径,探索激发林农和基层保护和利用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同时借鉴林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努力促进和完善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