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5-3-04_A/2016-1117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摆榔乡 |
公开目录 | 采购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6-11-17 |
文号 | 浏览量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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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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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保山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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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货 物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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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乘用车 |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
2 |
计算机 |
包括台式机、一体机和便携式、平板电脑。 |
3 |
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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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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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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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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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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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
9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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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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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话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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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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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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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吸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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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空气调节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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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存储设备 |
包括移动存储器、磁盘阵列。 |
17 |
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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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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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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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银行代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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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务用车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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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务用车维修与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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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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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货 物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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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计算机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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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用物资和设备 |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 |
25 |
防灾救灾储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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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医疗设备和器械 |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等)除外。 |
27 |
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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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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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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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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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专用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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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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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文化艺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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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摄影、摄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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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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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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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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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检察诉讼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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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法庭内部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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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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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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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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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环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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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会议音视频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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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通讯和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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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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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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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发电机及后备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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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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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文印设备 |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 |
51 |
供水设备 |
包括供水锅炉、饮水机。 |
52 |
港口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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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服装服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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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专用车辆 |
包括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
55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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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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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疫苗 |
包括人疾控疫苗和动物疾控疫苗。 |
58 |
公益性药品及相关耗材 |
指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药品及医用耗材,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59 |
印刷品 |
包括教材、图书、宣传品。 |
工 程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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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限额内建设工程 |
指采购预算在1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
61 |
装修工程 |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 |
62 |
修缮工程 |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修缮工程。 |
63 |
安装工程 |
包括电子安装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及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等。 |
服 务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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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政府购买服务 |
指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
65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 |
指政府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照《政府采购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合作者)的过程。 |
66 |
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数据处理、系统集成、运营服务。 |
67 |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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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物业管理服务 |
包括保安、保洁、园艺绿化。 |
69 |
出版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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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印刷服务 |
税务发票、财政票据以及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各类表单、证件、证书的印刷服务。 |
71 |
社会中介服务 |
包括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 |
(三)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1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100万元。
(四)分散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达到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批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六)各县(市、区)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删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中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清单的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二)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三)采购人应当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制定向小型微型企业预留份额计划,执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将向小型微型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报送财政部门。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核准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五)云南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一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六)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七)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项目合作伙伴(供应商)。
三、有关事项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可以委托已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三)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根据项目的数额标准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在实施采购时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需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六)采购人要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将履约验收管理融入采购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验收手续,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特殊情形
(一)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经保密部门认定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中央各部委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和中央各部委直拨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中央驻保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属地政府采购后,可按保山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保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既可以纳入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也可以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管理,但同一项目只能从属于一个部门管理。
五、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保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
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