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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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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7-3-04_A/2017-031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老麦乡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发布日期 2017-03-10
文号 浏览量 37
主题词 财政
施甸县老麦乡财政所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所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干部的自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及时报告性原则和绩效性原则。

第三条  实施本制度的主要目标:保证乡镇财政所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预算控制是指财政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从布置、编报、审核、汇总到上报乡镇政府审定和乡镇人大批复整个过程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六条  财政所根据施甸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编制指导意见,布置和指导本乡镇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  财政所预算编制经办人员应根据本年度预算编制口径,对预算单位编报的年度预算进行认真审核,提交所务会研究,形成本年度乡镇财政总预算草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乡镇年度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财政所应及时将本乡镇年度预算上报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所指标经办人员应根据年初预算和追加(减)预算,按月、按进度编制当月用款计划,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办理用款手续。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所应向乡镇主要领导报告上月的收支月报。

第十条  乡镇财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财政所必须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财政所应按上级的要求做好年度决算工作,并将决算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收支控制

第十二条  收支控制是指财政所内部经费的收入支出控制。

第十三条  财政所必须保证经费来源的合规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的收入来源包括:

     1、乡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事业费;

      2、上级财政部门拨入(追加)经费;

     3、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财政所的支出包括:

          1、人员经费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中的工资部分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离退休费按人事部门批复执行,各项津补贴、奖励资金等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所的经费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支出报销合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财政所在岗人员不足三人,其经费开支必须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乡财局长代行审批。

第四章  资金控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控制是指财政所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所有资金控制,包括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村账乡代理”账户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十八条  资金控制按照“岗位分工”、“票章分管”、“账款分离”、“印鉴分管”的总体原则,力求达到互相约束、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目的,从而有效保证资金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九条  各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对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资金纳入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对“村账乡代理”账户资金按报账制的要求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所应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分别设置财政所长、总预算会计、资金会计、统管会计。财政所长负责具体人员岗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总预算会计负责预算单位指标分配,用款计划初审、汇总和报送;资金会计负责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村账乡代理”账户资金支付业务;统管会计负责预算单位报账手续的初审,代理预算单位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须制定资金审批权限制度,在保证手续齐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财政所长在审批权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在审批后资金会计方能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所严格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业务范围,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需提交相关合法原始资料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在办理授权支付时,财务核算经办人员须对预算单位报账原始票据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送所长审核,超权限按资金审批制度执行,审核程序完成后,再由资金支付经办人员办理乡镇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所银行预留印鉴由“拨款专用章”和财政所长个人名章组成,“拨款专用章”由资金会计保管,财政所长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空白支付凭证由不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人员保管。“拨款专用章”和空白支付凭证分别由保管人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所要及时做好内部对账签证工作,并与县级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定期核对单位指标下达数、结余数、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数、支用数、结余数,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五章  项目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控制是指涉农补贴项目和建设项目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补贴类项目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财政所在录入基础数据前,“一卡通”信息录入员必须对乡镇各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原始资料是否完整、业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公开公示程序是否到位、各项数据是否准确合理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信息录入员审查通过后应向所长汇报,由所长安排专人复核后再将数据录入系统并上传。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所在审查补贴项目时发现问题的,应如实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并暂缓补贴数据的录入,待问题查清或解决后再对有关数据进行补录。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所在审查补贴项目时,对于单户补贴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项目,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安排专人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农补贴项目进行核查,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财政所对“一卡通”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和再发放时,要派专人核查,查清错误原因,确保发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在年度内再发放到位。

第三十条  财政所应设立工程项目管理员,负责归集并登记本乡镇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数量、资金总额、项目名称及内容、项目要求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并据此建立本乡镇的工程项目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类资金按项目进度、实际发生数、在计划额度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建设项目,财政所应积极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财政所应对本乡镇的各类项目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巡查。

第六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控制是指财政所内部固定资产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  财政所必须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全面登记在册,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所购置固定资产,应首先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财政所处置固定资产时,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八条  财政所不得用固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进行对外投资,不得违规为各种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借款。

第三十九条  财政所应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评价与监督是指财政所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评价,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所内控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的考评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政所每年应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评价时,对财政业务活动中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应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

(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六)涉农补贴项目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七)建设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漏洞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八)单位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

(九)单位购置资产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四十二条  财政所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的12月20日以前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结合省市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考核管理要求,按照财政所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实施考评,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胜财政所的财政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考评,必要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有选择性的对部分财政所进行考评,全面掌握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逐步完善内部控制设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财政所内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财政所不断完善财政所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