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2019-0726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文号 | 浏览量 | 15 |
袁锐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请给予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不具备行政规章的制定资格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规章只能由省级以上部门做出,市、县政府只有立法建议权,近几年来我县向市政府提出过制定“施甸河保护”的条例的建议,最终未能获得通过,从整个保山市提出制定规章、条例的建议共七条中,除腾冲市获准起草“古镇保护”条例外,其他都未能获得通过。虽然县级政府提出制定规章、条例的建议存在难以通过的困难,但各位代表提出的制定环境整治立法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在年度例行立法建议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二、目前开展的工作
鉴于我县环境整治工作的迫切需要,施甸县人民政府已出台了《施甸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下步我局将会同酒房乡人民政府按方案要求,将各位代表提出整治对象,逐一步清理,并公示后,提请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或整治。
三、下步工作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保发〔2018〕24号)文件要求,我县已成立了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十三个乡镇参与的县政府“散、乱、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我县环境整治分两个步骤进行,目前开展施甸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这个阶段的工作完毕后,下步开展施甸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届时请各位代表给予支持,同时也请各位代表给予监督指导。
(联系人:杨应雄 联系电话:8121086)
施甸县司法局
201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