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8405-1/20230713-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3-07-13 |
文号 | 浏览量 | 31 |
赵军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酒房卫生院整体搬迁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用房面积已经达标,能基本满足群众需求。根据《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等3项服务能力标准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22〕117号)之《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规定,酒房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2590平方米,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基本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二、从长远谋划事业发展,促进纳入发展规划。目前,酒房卫生院受地理位置现址无法扩建,加之发改部门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没有项目支持,仅靠我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启动完成整体搬迁难,鉴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将主动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强化与发改、财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对接,将酒房卫生院整体搬迁纳入发展规划中,迈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重要的第一步。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注。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