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9234k/20250226-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文号 | 浏览量 | 14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一、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的;
2.擅自改变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