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5-2-/2023-011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
文号 | 浏览量 | 123 |
施甸县益苗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你们报送的《施甸县益苗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请求施甸县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施甸县民政局同意作为施甸县益苗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局主要对施甸县益苗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中心行使如下监督管理职责: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报初审,对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施甸县民政局将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指导清算工作。
二、施甸县民政局对施甸县益苗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的名称、非营利性、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来源及属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进行了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请你们持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章程草案等材料,到施甸县民政局办理申请成立登记的有关手续。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施甸县益苗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中心成立后,自觉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接受施甸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施甸县民政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