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2019-1203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文号 | 施公发〔2019〕59号 | 浏览量 | 27 |
施甸县公安局对政协施甸县九届三次会议第031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关于您在施甸县第九届政治协商会议第三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养狗及城区流浪狗管理”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施甸县关于犬只饲养现状
目前,我县犬只饲养因没有进行规范带来很多隐患:一是我县大多数饲养犬只的家庭预防疾病意识不强,未按规定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二是大多数家庭的犬只属于放养状态,任其在公共场合活动;三是街上流浪狗逐渐增多。
二、犬只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区居民饲养犬只现象日益普遍。然而在对犬只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无法(规)可依。目前,针对犬只管理我县尚未出台过任何办法或是条例。在日常管理中通常是引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则,但上述法则仅仅只是明确了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处罚,其余犬只管理事项并未明确。
(二)犬只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难以纳入到具体的一个职能部门进行牵头管理,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不到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城镇养犬从犬的免疫、环境卫生到执法主体等有相关的规定,由于宣传主体不明确,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的知晓率不高,遵纪守法意识不强。
(三)养犬人群多,涉及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养犬习惯短期内难以改变,导致管理难度大,极易引发过激行为。例如在2014年施甸县公安局已经将办理《养狗证》纳入日常工作,但是因群众知晓率低、办证意识不强、没有强制性等原因,导致我局《养狗证》工作停滞不前。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制定犬只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将及时与住建、卫生、畜牧等部门对接,联合推动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制度,从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养犬管理区域、办理养犬登记所需的材料及其程序、犬只登记办证点的设置、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落实制定犬只管理规定。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相关法规出台后,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犬只管理的认识,要充分的认识到犬只管理的难度,更要认识到如果管理不好犬只带来疾病等方面的严重后果,所以加强犬只管理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三)积极推动建立犬类留检所。积极推动综合执法局建立犬类留检所,对辖区内流浪犬进行统一收容,并建立联合管理制度,执行隔离、消毒、防疫、饲养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犬只管理工作中,各乡(镇)要不等不靠,各职能部门应不推不让,共同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强化宣传转变观念。各乡(镇)、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来强化犬只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犬只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存在的困难和带来的后果,也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如何科学饲养犬只、管理犬只、防控疾病、法律责任等知识,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自觉配合遵守犬只管理工作。
施甸县公安局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县政府督察室,县政协提案委。
|
施甸县公安局警令部 2019年7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