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2019-1202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文号 | 施公发〔2019〕66号 | 浏览量 | 43 |
施甸县公安局对政协施甸县九届三次会议
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整治老年电动车、三轮车违规载人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老年电动车、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一)老年电动车、三轮车数量庞大,挂牌率低,合格率底,增长迅猛。由于驾驶老年电动车、三轮车不要驾驶证、不年检,方便快捷,经济实惠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近年来,我县老年电动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发展迅猛,遍及我县各乡镇,特别是城区、坝区乡镇电动车已是群众出行的首选工具。自2013年4月1日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以来,截止2018年底,我县已登记电动自行车近4万余辆(超标二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尚未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1.6万余辆(含三轮、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商60余家,每年新增电动车5000至6000余辆,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电动车技术标准滞后,“超标”现象严重。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车重不超过40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目前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市场十分混乱,不少电动车生产厂家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生产,各项技术参数超出了电动车技术标准的限制,超出了法律对非机动车的界定,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实际时速都在40公里左右,车重均超过40公斤。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严重滞后,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车管理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编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迟迟未公布,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失管,造成大量各式各样不合格的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
(三)驾驶老年电动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不要驾驶证,驾乘人员复杂,管理难度大。由于驾驶电动车(两、三、四轮)不需要驾驶证,不需要年检,经济实惠方便易学,男女老少皆宜,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中学生、小学生,有超过60岁、70岁的老年人。由于驾驶电动车人没有经过培训,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守法,涉及电动车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比例也越来越高,已成为继摩托车后的又一“马路杀手”。驾驶电动车不遵守交通法闯红灯、乱停乱放,随意转弯变道、逆向行驶、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现象突出。交警部门在查处这些未成年人、老年人驾驶电动车违法行为时,多数不配合大吵大闹,大大增大了处罚难度,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多数以教育为主,大大降低了电动自行车违法查处率,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四)老年电动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安全系数差交通事故频发,事故调处难度大。由于大多电动车“超标”行驶的车速较快,冲击力较强,加上制动性能较差,电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证违规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继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与电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在我县辖区交通事故的立案起数、受伤人数占到很大比例,各项指数都呈上升势头。老年电动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无需购买保险,不用年检,很多电动车都是“黑户”。电动车使用时间长后,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如刹车系统老化、电瓶老化、指示灯损坏等,但车主一般不大注意这些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频发。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其性能及在行驶中的速度等均与摩托车差不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享受着机动车的权利,却又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是非机动车又无保险,无论有多大过错,在一定数额下,由机动车一方“买单”存在不公,当事人争议大,事故调处难度大。有些“黑户”在撞到别人后,直接弃车逃跑了,事后很难查证,发生交通事故后很难处理,大大增大了事故查处难度。
(五)老年电动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合法化、规范化及交通需求与道路环境间的矛盾。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文件下发后,全国各地纷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出台相关电动车管理规范措施和机制,按照目前电动车发展的趋势,从根本上解决、规范、管理是一个重大的难点问题。目前针对电动车的大多数城市道路在设计和建造时,还没有电动车这一新型的交通工具,没有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和停放问题,非机动车道是按照自行车的技术参数、时速设计的,非机动车道比较狭窄,不适应现在大量的、高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交通需求,当电动车大量涌现时,电动自行车只有上机动车道行驶。再加上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道的管理不够重视,致使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现象随处可见。电动自行车已渐渐取代了人力自行车,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我们的城市道路建设仍然停留在过去,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电动车的交通需求与交通环境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动车的管理混乱问题。同时,目前市面上销售及路面上行驶的老年电动车、三轮车基本上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能购买相应的保险,也不能落户,既不能查处、也无法扣留,管理难度极大,安全问题极为突出。
(六)电动车网络管理不健全,治安隐患问题多。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只有电动车登记系统,没有针对电动车违法记录系统,不能像其它机动车一样对车辆违法查处信息进行记录,至使很多已到报废的电动车仍旧上路行驶。由于电动车数量众多,登记率低,系统无法查询,车辆品牌、车型复杂防盗性能差,许多不法之徒看准电动车防盗能力弱的特点,致使电动车被盗案件的警情多发,电动车盗抢案件近年来成为治安管理和防控的重点。
二、我县电动车自行车管理的现状
(一)开展的工作
1. 严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自2013年4月1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车管理规定》的实施,施甸交警迅速反应,同步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宣传与实施工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断简化办事程序,将二轮电动自行车挂牌登记业务下放到太平、由旺、仁和、甸阳、姚关各交通服务站点,拓展业务办理窗口覆盖面,减少群众往来麻烦。其次是为认真贯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要求,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推动电动自行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施甸交警立即加大宣传力度,全力做好全县电动车登记落户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通告、电视、报纸、网络、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的开展施甸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及国家电动车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宣传。
3.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规范配套设施建设。根据施甸道路通行状况,施甸交警积极与政府部门汇报,在开阔的、有条件的人行横道上施划电动车停车区,规范电动车等车辆的停放。取缔了一部分,施划不规范,影响道路通行的停车泊位区。多次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增设停车场,目前在城区范围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两个停车场,同时,交通主干道上的部分单位院场也已开放并提供社会车辆停放。
4.规范重点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针对施甸县城区天天超市、百大超市、一心堂等路口电动车停放杂乱、影响人行横道通行的状况,施甸交警迅速反应,多次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该区域的车辆停放进行规范,并通过与相关部门汇报、协商,在该路段增划了临时停放区。同时针对施甸一中学生驾驶的电动车停放问题,多次与学校联系,商谈学校电动车停放问题,禁止未满16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车辆上学。
5.加大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电动自行车驾驶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大队以擅自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电动自行车(二轮)注册登记、电动车违法载人、电动车停放为重点整治内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在稳步推进。
施甸交警年初以来开展各类专项行动30余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的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违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悬挂号牌、未注册登记等违法行为采取教育和劝导的方式要求其及时注册登记,下一步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未注册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存在的问题
1.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规定涉及电动车管理的公安、工商、工信、环保等部门,在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方面没有做到各司其职,有的部门不重视,管理方法不当措施不力,形成部门各自为阵,交警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势单力薄,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目前的法律法规滞后、不完善。一是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滞后,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市场上的电动车标准亟待出台新标准;二是缺乏国家级或省级层面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对当前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规范,对三轮、四轮电动车的管理存在法律漏洞和盲区,无法对现有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全覆盖、有效、严格进行实名登记上牌管理。2014年云南省交警总队对昭通交警支队关于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有关问题的批复:“此类车符合机动车定义,但不在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可上道路行驶”。我省各地州执法不一,有的地方管有的地州不管,各自为阵,我县交管部门上路查车此类车辆时执法阻力比较大,特别是老年人组织上访。陷入“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
3.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低。大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交管部门的电动车管理措施不理解,对交通违法处罚措施
4.城市道路、基层配套设施不健全,目前施甸的主要交通要道都是混合交通,机非分离各行其道难实行,城市街道非机动车道仍然不适应电动车行驶,人行道也不能满足大量的电动车辆有序停放。
三、下一步关于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的想法和建议
电动车目前种类众多,有二、三轮、四轮,有合格的、超标的、不合格直接无法登记落户的,琳琅满目,要持续、深入的规范管理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需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县实际,公安、工商、质检、宣传、教育以及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出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协同配合通过政府公告、发送宣传单、与车辆销售商家入户面谈、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三微平台”、9559信息平台,短信等媒介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格局,使群众广泛、深入了解电动车等隐患突出车辆存在的问题、危害后果,向车辆销售商家根植诚信、守法意识。
交警部门针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意识差的突出问题,结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对电动车驾驶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基层单位、学校、建筑工地等对电动车使用群体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教育,以涉及电动车的事故案例,特别是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从提高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入手,不断强化其良好交通习惯的养成。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电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教育部门要以学校为阵地,明确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督促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校报、宣传廊、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在学校宣传电动车等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害,要求家长、老师督促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告知学生,不满18周岁、未取得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不满12周岁不能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通过学校的宣传,形成“小手拉大手”的良性互动,学生督促家长不用电动三轮、四轮车接送学生,购买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合格车辆,家长督促学生遵守车辆驾驶规定,使得学校宣传的范围扩大到每一个学生的家庭。
宣传部门与工商、公安、质监、教育、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现、发掘电动车等隐患突出车辆整治工作中的宣传亮点。对违法、违规的车辆销售、改装、拼装的企业、商家,对阻碍、妨碍此次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人员、组织坚决予以曝光;对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和商家,对拥护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个人,对专项整治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报道。
(二)加强源头管理。
当前电动车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源头管理不力造成的。工商、质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行动,对我县的机动车、电动车销售店进行全面清查,对具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和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电动车、无证照经营、非法改装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责令停止销售,分别由工商、质监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处罚。公安机关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销售商家、维修店铺、窝点,由公安机关、工商部门联合依法予以查处,收缴非法产品、强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部门要提高电动车上牌办证率,切实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电动车的登记、上牌服务,提高电动车上牌办证率。对于符合国家机动车认定标准,且进入机动车登记目录的车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公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大电动车违法整治力度。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针对目前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的相对突出和日益严重的交通事故情况,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积极组织警力加强重点巡控,在违法现象比较突出的路段上重点治理,积极组织民警开展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电动自行车等隐患突出车辆违规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横穿马路、闯红灯、随意掉头、逆向行驶、超员、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等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严查非法改装电动车的现象,加大对电动车的执法整治力度,最大限度的消除电动车的事故隐患,同时没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机动车定义,但不在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如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驾驶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机动车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不再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进行处罚。
工商、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查处销售不合格助力自行车及无照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销售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同时,督促销售商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告知、解释和说明工作,让消费者明白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坚决打击以欺骗、误导等不法手段进行销售的行为。
(四)完善交通配套设施,保障道路畅通。
为进一步完善城区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通过规范交通安全标志、标线、设置专门的电动车禁行标志,增设电动车停车点,对一些明显存在不合理的道路建议渠化改造,使电动车与机动车形成严格分离,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五)积极向上呼吁出台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管理办法。
建议县政协向上呼吁,争取省、市层面出台或完善市人大或政协反映出台电动自行车(含三、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办法,为县级层面在管理上有法可依。
总之,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是交警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件社会民生工程,要搞好此项工作,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共同注重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电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状况才会好转,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才会逐渐减少,才能消除这个“电老虎”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保障更多人的家庭幸福。
施甸县公安局
2019年7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县人民政府督察室,县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施甸县公安局警令部 2019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