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480633-0-03_G/2016-1227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12-27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施甸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施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你局《施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制定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施政务发〔2016〕8号)收悉,根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5〕345号)和《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6〕375号)规定,经对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开展成本调查监审,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
(一)综合服务费
除政府部门进场组织的集中采购和医药集中采购不收取综合服务费外,可向其他进场项目交易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人收取综合服务费(含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及人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宗800元。
上述综合服务收费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进场交易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人不得将此费用向进场交易双方转嫁。
(二)交易服务费
1. 在组织矿业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时,为矿业权的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转让交易行为和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政策、业务咨询、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及确认、进行交易鉴证时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2. 在为工程建设进场交易提供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企业、材料设备价格、科技和人才等信息服务时,可向招标方和中标方收取信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二、相关事项
(一)按照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医药集中采购交易服务时不得收费。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3﹞252号、云价综合﹝2013﹞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施甸县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 施甸县工程建设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施甸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