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施甸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78号建议的答复
张光智等 4 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解决“住得下”问题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经与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
2022 年以来,制发了《施甸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点长制”及领导干部“挂包走访”搬迁群众工作方案》(施办发〔2022〕7 号《) 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129)和《施甸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施甸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成立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文件,一是明确由县处级领导担任 34 个集中安置区点长,每年不少于 2 次到安置点走访和到安置社区开展工作指导,包保安置区后续扶持工作和社会风险防控。二是调整充实干部对 5141 户搬迁群众的帮扶,所有搬迁群众由乡村干部通过采取“一包一、一包几”等形式开展结对帮扶,帮扶干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帮扶户家中走访,开展政策宣传,协助谋划制定家庭帮扶措施,推荐解决就业增收问题。三是明晰在安置点成立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流程,要求该项工作要在 2023 年 8 月底前完成。
二、关于安置点加盖二层、搭建雨棚等制定统一规范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 号)中明确:“为确保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不因扩建住房而难以脱贫或再次返贫,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脱贫攻坚结束后,需要扩建住房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稳定脱贫;二是向村委会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并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对乡镇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因家庭人口增加导致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住房最低标补助的搬迁户,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房屋宅基地面积范围内进行方案设计,在建设方案符合所在安置点总体规划控制和建筑风格要求的前提下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进行建盖。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对已经形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执法队伍依法对其进行拆除。
据我们了解,目前,保山市还没有县(市、区)制发过安置点加盖二层、搭建雨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请您们按以上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并向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