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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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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20230728-00004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3-07-28
文号 浏览量 30
主题词 其他
关于对施甸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施甸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李娅等 3 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和明确在安置点建设生产用房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经与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 号)中有关:为确保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不因扩建住房而难以脱贫或再次返贫,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脱贫攻坚结束后,需要扩建住房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稳定脱贫;二是向村委会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并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的要求,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请相关乡镇指导农户严格按照不动产权证上标定的四至界限进行建盖,严禁超出四至界限范围;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统一颜色、统一材料、统一施工”的原则,指导农户加盖或扩建住房。二是请涉及乡镇做好申请扩建住房搬迁群众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等认定工作,并持续做好动态监测,确保搬迁群众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把计划用于建设的地块到自然资源局报批为设施农用地,然后在规划统一的基础上统一设计,进行风貌管控。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对乡镇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因家庭人口增加导致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住房最低标补助的搬迁户,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房屋宅基地面积范围内进行方案设计,在建设方案符合所在安置点总体规划控制和建筑风格要求的前提下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进行建盖。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对已经形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组织执法队伍依法对其进行拆除。据我们了解,目前,保山市还没有县(市、区)制发过安置点建设生产用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请您们按以上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并向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