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1153302201525883XU-/2020-1126007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1-26
文号 浏览量 27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施甸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施甸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施甸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划定方案》制定的背景与过程

20194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7号)201912市人民政府出台《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1号),为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施甸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牵头起草了《划定方案》。通过召开听证会及广泛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建议,形成了该《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主要内容

《划定方案》立足施甸实际,划定了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明确工作内容及管理要求。

(一)划定结果

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范围为施甸县城建成区范围,建成区范围为北至契丹国际文化城,南至水墨路,西至龙泉路和子龙路,东至田园大道

(二)划定工作内容

1.严格按照国家、云南省要求,划定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是为了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消除排气口冒黑烟现象,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清单,会同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公安局、县发改局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展开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工作。在此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且排放污染物要求达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核发环保标志,取得环保标志后方可进场使用。对于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则禁止进入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

3.加强对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抽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检、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对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和实施

1.《施甸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施甸县人民政府颁布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随建成区面积扩大而扩大。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201231日,禁止国I排放阶段及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自202111日起,禁止达不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公安局、县发改局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展开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对已注册登记且在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要求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表2中第三阶段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类限值要求方可使用。

4.鼓励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选用电动、气动、清洁能源类工程机械。

5.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对在“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方可使用。

7.划定的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之外的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以电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做强制规定,但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8.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高排放移动机械禁用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