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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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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201525883XU-/2020-1126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1-26
文号 浏览量 51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施甸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施甸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施甸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划定方案》制定的背景与过程

20189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44号)201812市人民政府出台《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33号),为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施甸县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牵头起草了《划定方案》。通过召开听证会及广泛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建议,形成了该《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主要内容

《划定方案》立足施甸实际,划定了禁燃区范围,明确了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各部门职能职责及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划定范围

施甸县城市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延伸至城市建成区外围。

(二)施甸县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的要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禁燃管理做以下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结合施甸县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施甸县禁燃区燃料组合为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职责分工

1.县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2.县工信局: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向企业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源。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把严规划关,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4.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改造和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5.县住建局:负责清查建筑施工场所的禁燃工作。做好县城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的行政监管工作。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禁止核发、年检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负责禁燃区内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摸底清查工作,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餐饮服务业等单位,不予办理工商执照或执照年检。对禁燃区内不符合要求的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燃煤锅炉,不受理开工告知和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将相关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推送享至保山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供各成员单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管理要求

1.除《高污染目录》中规定的高污染燃料外,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各种可燃性废物和直接燃用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燃料(如: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规定实施的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方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3.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