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19-0729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07-29 |
文号 | 浏览量 | 1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政协施甸县九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的答复
李芹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微信销售自制食品监管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软件,在方便大众即时沟通交流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如在微信朋友圈售卖食品,售卖食品主打“自制”“无添加剂” “地方特产”等口号,吸引了许多年轻消费者的关注与购买。但由此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发生。
目前,我县微信朋友圈售卖的食品主要是自产自销食品,如蛋糕、饼干等自制甜品、私家菜等便当、火腿、香肠等土特产以及粮食、果品等自产食用农产品。
一、微信销售自制食品的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无保证。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往往是通过商家在微信晒出的照片和好评留言,然而现在网络技术这么发达,利用软件“P图”,制作成交划款记录,花钱购买好评率,刷信誉,往往误导消费者的判断。由于部分销售者缺乏相关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见到的只是最终成品,对整个过程浑然不知,食品安全存在诸多隐患。
后期维权难度大。微信上销售自制食品,没有实体店者居多数,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普遍。微信销售自制食品一旦出现问题,违法成本比较低,相关部门查处打击难度比较大,消费者后期维权难度极高,承担了相当大的消费风险。
二、加强微信销售自制食品监管的难点
在微信上销售自制食品的卖家一般都不具备相关资质,监管尚有难度。《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了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目前,还没有依据将微信朋友圈认定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在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的卖家一般也没有依法取得许可,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平台对他们的生产经营资质进行审核,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其所销售的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实名登记、许可审查、违法行为报告等义务,并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此设立了罚则,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方面有所补缺,但此处的第三方平台是指持续性的、比较稳定的网上交易平台,以营利为目的,能够生成合同,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后的订单,将微信定性为第三方平台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支撑。鉴于此,我县乃至于全省、全国目前对于在微信上销售自制食品等行为的监管尚处于空白状态。
三、加强微信销售自制食品的监管对策
网络是虚拟的,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是现实的,改变的只是服务模式和消费习惯,而不是市场规则和道德底线。微信销售食品行为,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或是严审严打都是不可取的,必须循序渐进、张弛有度,调动各方,群策群力,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和监管的范畴,促进微信销售食品行业的升级完善,为其健康发展、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一)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消费预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掌握《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基本信息公示齐全的网络商家购物,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消费者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二)注重依法监管,引导规范经营。建言献策,群策群力,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和监管的范畴。微信销售食品经营行为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公示和推送。
(三)注重风险防控,创新网络监管。第三方平台后台检测到长期利用微信从事食品制售的生产经营者,可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备,采取用“互联网+”的监管模式来引导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真正做到线上平台和线下商家的无缝、动态、实时、透明的管控。
(四)注重大众创业,规范市场秩序。微信售卖食品作为一种新兴市场经营模式,在解决就业、鼓励创业方面作用不容小觑,当前情况下,不能只堵不疏,而应以疏为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作用,通过市场自身调节,逐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微商整体素质。
联系人:杨舒月,电话:8126147。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