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3020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发布日期 | 2023-02-01 |
文号 | 浏览量 | 81 |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在建设“和谐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和谐乡镇,平安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派出所、法庭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一)镇成立三调联动领导小组,主任由镇人大主席、政法委员担任,副主任由镇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担任,成员由各村(社区)治保主任、专职副主任组成。
(二)村(社区)设立调解委员会,由治保主任任组长,组织社区民警、村小组长、当地有威信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调解队伍。
三、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推广运用社会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前置预防、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实现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不断畅通和规范,实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实现大量社会 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琐事不出组、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达到最大限度预防“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群体性案(事)件和缠访、闹访、聚集访、越级访等非正常上访的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办法。
(二)抓好村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三)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台帐,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工作。
(四)建立并严格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对矛盾纠纷调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较大矛盾纠纷先联合协商,集中调处。协调调度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流。
(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就调处矛盾纠纷的情况进行交流通报。
(七)建立和落实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配合联动机制,在镇综治办设立由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组成的联排联调办公室。
(八)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一)村(居)民小组一级调解。村(居)民小组排查或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小组应当在 3 日内组织开 展第一次调解,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 15 日 内组织开展第二次或第三次及以上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三次以上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报告所属村(社区)委员会。
(二)村(社区)委员会二级调解。村(社区)委员会排查或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应当在 3 日内组织开展第一次调解,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20 日内组织开展第二次或第三次及以上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三次以上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报告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三级调解。镇人民政府排查或受理社 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当在7 日内组织开展第 一次调解,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最终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最终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帮助解决或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解决,同时纳入镇重大不稳定问题清单管理。
六、联动机制
(一)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达不到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接受人民调解委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镇联排联调办公室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协议书由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各留档一份。
(三)一般小的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治保会牵头在村委会进行调解,可以邀请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参加,共同调解。
(四)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五)合理分流。涉及土地、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国土、农服中心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综治办牵头,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
(六)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到法庭进行司法确认,联排联调办公室应对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实行定期回访,监督履行调解协议。未履行调解协议的,移交法庭启动诉讼程序。
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