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0817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
文号 | 浏览量 | 64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
执法工作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全面复工复产,施甸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和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行为深入开展执法行动,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服务指导。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在宣传中学习,在学习中宣传,积极教育引导经营者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同时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当地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或者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持续进行新《反法》专题宣传普及工作,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活动等渠道,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行为的新规制、对消费权益保护的新举措。重点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内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维权解答及发放反法宣传读本。教育和引导经营者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积极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理念。积极扩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认知度,营造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结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新特点,持续强化传统市场和网络市场的监管,以重点领域监管“2022年铁拳行动”为突破口,严查“保健”市场、互联网、医药等领域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重点加强防疫物资领域监管。重点查处口罩、额温枪等商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特殊标志,对企业或商品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二是加强生活消费领域监管。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重点对举办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进行检查,重点对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疫情期间未发现有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检查未发现有对商品功效、性能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教育培训机构检查中未发现提供服务的内容、资质、所获荣誉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三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和要素市场监管。通过网上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商品、经营行为、虚假宣传等开展全面检查,进一步遏制网络市场突出违法问题,同时对房地产、金融、技术等要素市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检查。四是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采取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等方式,贿赂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商业贿赂行为;医疗机构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
通过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现正在办理案件2起。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执法人员能力不足。基层市场监管执法力量薄弱,能力不足,且干部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基层监管人员不同程度存在对法律法规掌握不清、知识更新缓慢等问题。
(二)执法主体冲突职责依然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竞合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造成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如《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分别执法,尺度不一,职责不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三)未将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一般条款,而且新法仅仅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造成该法使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的竞争手段复杂多变,利用优势地位附件条件,协议限制竞争,企业利用媒体、广告对产品性能、质量、效果、功能等各项指标的不恰当对比活动行为等。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新法仍然为一些不法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留下了漏洞,对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任其钻取法律的空子。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一是以职业道德教育激发工作热情。开展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建设,从而有效引导和约束干部的行为,全面打造一支能力强、作风优、素质高的专业化监管队伍。二是以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业务及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培训,有效督促和引导执法人员由“应知应会”向“行家里手”转变,整体提升全系统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组织选送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主办的各类业务骨干培训班,努力提升政策法规、理论、执法规范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学习,使队伍综合素质明显提升。三是以岗位练兵提升办案能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进行案件点评和办案经验交流,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确保在办案中做到证据充分、运用法律准确适当、处罚公正、程序严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根据法律法规适用的一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管辖,进一步明确职责,厘清责任,避免有关部门因自身利益保护而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统一执法尺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是不断变动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旧的经济体制正在逐步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出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需要再作进一步的细化,不断拓宽不正当竞争执法范围,以确保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