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0818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安全消费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
文号 | 浏览量 | 8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引导科学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
一、健康至上,自觉抵制。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金银本身无营养成分,不可能滋补身体,食用后不仅没有营养,还可能伤害人体健康。
二、合法生产,规范经营。
1.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
2.食品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
4.网络交易平台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品;
5.食品进口商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的食品,已经进口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6.广告宣传不得有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的行为。
三、关注重点,避免选购。
一是关注食品外观。不选购及食用外观亮闪闪,含(呈)金银色泽的食品。
二是关注食品标签。不选购及食用标签配料表中含金银箔粉的食品。
三是关注食品配料。餐饮消费中,不选购及食用菜单和配料含金银箔粉的餐点。
四是关注宣传用语。避免选购宣传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等含金银箔粉的食品。
四、加强监督,社会共治。
希望广大消费者,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警惕食品安全风险,不食用有风险或是自己不熟悉的食品,尤其不要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如发现食品中添加了金银箔粉物质或其他不明物质,应立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