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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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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9934-1/20231229-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3-12-29
文号 浏览量 20
主题词 应急管理
施甸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施甸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概念与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3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3.2预警信息的发布

3.3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指挥和协调

4.4紧急处置

4.5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与装备保障

7、附则

7.1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

7.2预案实施 



施甸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保山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施甸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企业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50人以上99人以下的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10人以上49人以下的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9人以下的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保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4)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非煤矿山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为县非煤矿山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处置、指导、协调、指挥县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指挥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

(4)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5)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组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并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情况,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应急指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7)负责矿山救援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8)救援力量不足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援申请;

(9)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

县安委办: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做好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秩序,保证顺畅。

县卫健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企业及相关单位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和设备调拨工作;负责保障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事故发生企业之间的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转;。

县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报告灾民求助和安置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

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发生企业的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宜。

县电力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检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在辖区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根据需要下设事故抢险组,技术组,物资保障组,后勤组,治安保卫组,宣传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工作组和综合组等。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县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抢险组职责: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动,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抢险方案,确定危险范围,按制定的抢险措施,负责抢险救援,抢救现场物资,防止事故扩大,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技术组职责: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过程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

物资保障组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保管、供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后勤组职责:保证抢险人员的饮水和必要的食品供应,接待外来抢险救援人员,安排好食宿。

治安保卫组职责: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宣传组职责: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故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医疗救护组职责: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负责立即动员调集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善后工作组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灾后无大乱;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服务;配合保险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综合组职责: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文字综合工作和事故的总结汇报;负责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的处置情况。

3.预警机制

3.1信息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按以下程序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县应急局→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局

在紧急情况下,事故灾难的信息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报告事故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

县应急局统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局补报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信息。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要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3.2预警信息的发布

根据事故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即采取预警措施:

(1)有关部门发布特大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企业生产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时;

(2)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时;

预警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预警通知、电视、报纸等方式进行发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值班,要针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同县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非煤矿山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危及的区域的群众;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在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各种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和险情的信息确认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和重大险情,应视事态发展和抢救需要,及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二级:

(1)一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和Ⅲ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为一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安委会组织实施,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并及时上报到市应急局,请求启动市级以上应急救援预案。

(2)二级响应

发生Ⅳ级非煤矿山事故为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局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响应程序

当启动本预案后,县应急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

(1)开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矿山救护队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抢险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单位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县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4)开启全部通讯指挥设备,为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通讯保障;

(5)通知相关救护队随时待命,必要时调动救护队实施增援;

(6)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时,县应急局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局;

(7)按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4.3指挥和协调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响应程序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企业所在乡镇要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安委办根据事故情况开展以下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的救援力量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县安委办,并通过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5新闻报道

由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宣传部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报道方案,确定发布、报道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道及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找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乡镇负责组织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政府负责组织Ⅲ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调查和总结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工信局负责通信保障,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移动通信枢纽,确保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通信畅通,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县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输。

(2)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联系能够保持畅通,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要有人值守。

(3)县应急局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组织开发和建立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

6.2应急队伍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企业按照企业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有关单位和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能够及时调用。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矿山救护、抗洪抢险、公安消防、森林消防、医疗救护等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其他相关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加强演练,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运输资源,提供交通运输支持和沿途有关道路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

(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区域卫生部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建立医疗救护队伍,指定有关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

(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防范和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6)物资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救护队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要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应急物资资源实行共享,在应急状态下,互相支持,互相支援,统一调配使用。

(7)经费保障

县应急局提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申请,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

(8)技术力量保障

县应急局要建立各专业专家库,满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需要,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社会力量保障

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

7.附则

7.1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