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9934-1/20220517-0001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 | 2022-05-17 |
文号 | 浏览量 | 14 |
施甸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启动标准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2.3县安委会工作职责
2.4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2.5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6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分级响应标准
4.2分级响应
4.3预案启动程序
5.应急行动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6.2应急终止程序
7.后期处理
7.1善后处理
7.2保险
7.3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救援队伍保障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8.4技术保障
8.5资金物资保障
8.6宣传、培训和演练
8.7监督检查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3其它事项
施甸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保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工矿(不含煤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烟花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7)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8)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9)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
(10)其他重特大事故灾难。
1.4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乡镇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政府预案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本预案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或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直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2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安委会是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县公安、应急、交通、住建、农业、工信、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县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长,县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含专家技术人员)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2.2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县安委会办公室是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8121362。
2.3县安委会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施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4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2)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承担编制和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及演练。
(5)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汇报,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的联系,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5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县级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特殊情况可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指定)。具体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性,指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组织受安全威胁的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组织救援队伍疏散。
(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5.2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县应急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5.3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县应急局、工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
2.5.4医疗卫生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县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5)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武警施甸中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
2.5.6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县财政局、应急局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2.5.8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县政府办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5.9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发生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6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应急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2)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城镇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4)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水上交通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7)县工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8)县卫健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9)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工作。
(10)县水务局:负责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11)县民政局: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12)县人社局、县残联: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3)县财政局:负责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14)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5)县政府外事办: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宜的处理。
(16)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17)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相关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县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Ⅱ级: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人至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Ⅲ级: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30人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Ⅳ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4.2分级响应
4.2.1`当发生I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4.2.2当发生Ⅱ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4.2.3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4.2.4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县政府、安委会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的请求,由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应县安委会办公室建议,由县安委会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应急行动
5.1预案启动后县安委会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及人员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县安委会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县安委会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5.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县安委会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
5.4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化为主,凡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书面向县安委会报告,并抄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2)县安委会接到事故书面请示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
(3)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安委会决定,向现场指挥组和各工作组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并将决定通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4)由新闻宣传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的情况。
(5)由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分别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1.1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1.3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7.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2救援队伍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2)各县级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将组长姓名、联系电话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参与单位要落实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并报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逐步建立县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配备视频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县乡镇两级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8.4资金物资保障
(1)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紧急救援建设规划,县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8.5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县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负责对各级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3)演练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8.6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由县安委会组织实施。
(2)县安委会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修改。
(3)县安委会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3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