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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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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2-3-/2022-0816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16
文号 浏览量 197
主题词 司法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解读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4日经云南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从5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类型已经逐渐升级转型,具体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方面,则体现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化解需求与社会现有的纠纷化解资源和机制协调发展不完善之间的矛盾。当下,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导致更多更复杂的社会矛盾产生,矛盾纠纷类型呈多元化发展的特点,原有的解纷途径显得形式单一、资源薄弱,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的需求。因此,加快新时期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综合调控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面资源,拓宽纠纷化解途径,加强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迫在眉睫。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确定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多次作出部署,出台相关文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等多方面作出安排和要求。现阶段,在国家尚未出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立法的情况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改革措施,各地开始在地方立法方面进行先行先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省在各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面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将这些实践经验和成果实现制度化、法制化的提升,是贯彻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举措。因此,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推动我省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条例》的制定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能极大地促进新时期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更上一个台阶的有力保障。

 

基于这样的背景,制定《条例》正当其时。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法治施甸建设,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化解主体及职责、化解途径、衔接联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4条。《条例》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注重把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突出地方特色,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制和主体责任。《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同时明确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为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构建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条例》鼓励律师、社会热心人士等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此外,结合云南实际,《条例》明确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和服务机构,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二)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理顺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关系。《条例》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条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确立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程序基础上,对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和规范,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高效运行。

(三)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条例》专设“衔接联动”一章,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措施。对警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和调解与仲裁、公证、督促程序对接等衔接机制进行规范,推动构建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确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保障制度。《条例》从多方面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二是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三是明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四是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发展调解工作志愿者群体、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五是支持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化解矛盾纠纷。

(五)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管理是保证制度落实、机制运行和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措施。《条例》一是明确了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应当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相关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二是强调了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规定了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人大监督;四是确立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以及调解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条例》在加强矛盾纠纷的监督方面的规定

《条例》中第六章,对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强化考核监督。《条例》规定,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相关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

二是强化行政监督。《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强化司法监督。《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形式,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是强化人大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为加强履职监督,《条例》还对各级“一府两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未按《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总之,通过专设监督管理一章,着力构建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依法规范和促进矛盾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条例》的特点

《条例》总结吸收了长期以来云南各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符合云南省情、体现矛盾纠纷化解规律、具有云南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体现基层社会治理新发展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机制,围绕统筹优化配置资源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条例》在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制度,完善警调、诉调、检调、访调对接等方面推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化解专业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的作用,在完善公证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制度机制的设计上,在鼓励和引导非诉讼机制优先、发挥行政机关“分流阀”作用、实现司法效力保障的程序安排上力求符合中央部署和改革发展方向,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明确调解主体及其职权职责推动责任落实。矛盾纠纷化解主体众多,但职权职责不清,容易导致工作懈怠推诿,甚至引发矛盾升级,增加化解难度。《条例》突出矛盾纠纷化解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特点,规定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过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以及多部门协同化解责任,加强联动配合、避免工作推脱。明确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考核,确立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法检“两院”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按照职责分工构建各方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并明确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平台与综治中心融合,通过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集成多元手段,整合资源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纠纷抓手,在党委的领导下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圧实工作责任,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三是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条例》以健全完善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为目标,专条规定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和方式,鼓励设立律师调解组织,支持律师参与行政调解,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专业性实践性优势。明确个人调解地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化解纠纷,整合公证、仲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力量,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化解纠纷制度机制,并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和化解程序的有效衔接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四是突出具有云南边疆民族特色的制度机制。着眼强边固防以法治边,《条例》明确建立健全边境地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和服务机构建设,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通过加强边境地区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建设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水平;着眼民族团结和睦相处,《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化解矛盾纠纷,尊重民族地区各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促进民族地区团结和谐稳定发展。这些规定体现了云南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如何抓好《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实施,促进矛盾纠纷多元有效化解?

一是抓好宣传发动。将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做到“三个迅速”:迅速组织推动。各乡镇、各部门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行部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推动把《条例》列入全县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范畴、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迅速加大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官网官微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推动广大群众知法、学法、守法、用法。迅速送法上门。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送法上门活动,确保《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抓好协调推动。坚持“三个注重”:注重统筹协调,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研判、一月一通报”制度,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合力。注重齐抓共管。推动各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注意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力求矛盾纠纷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件件有落实。注重压实责任。研究制定推动《条例》施行的具体措施,形成分层分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细化分解职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

三是抓好具体落实。将从实处着眼、以实干实效推动《条例》落到实处,突出“三个强化”:强化源头治理。聚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关键环节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健全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等配套机制,探索社会矛盾风险预警等创新机制,提高预防预警能力,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强化学以致用。注重自身建设,推动引导各类专业人员对《条例》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各类调解组织、人员的实战能力,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机制有效规范运行打好基础。强化务实创新。鼓励各单位因地制宜、创新推动落实,将《条例》规定融入鲜活案例,总结推广矛盾纠纷依法化解的典型案例,探索总结更多接地气、务实管用,具有施甸特色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