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2021-0802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文号 | 浏览量 | 108 |
施甸县司法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我局出台的有关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县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本部门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出台或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由起草股室根据本工作方案进行自我审查并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一并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不得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股室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股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性,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股室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格审查。局机关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袁锐担任组长,副局长蒋正高、段化雪担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杨应雄同志兼任。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力清除司法行政行业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堵点”“痛点”和“盲点”,加大放权力度,减少行政对市场行为的干预,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推进监管体制、方式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三)规范增量并有序清理存量。建立定期评估、动态清理长效机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四)定期开展评估。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有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政策措施应及时纠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推广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策制定者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查实后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2
施甸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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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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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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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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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部门 (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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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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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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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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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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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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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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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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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专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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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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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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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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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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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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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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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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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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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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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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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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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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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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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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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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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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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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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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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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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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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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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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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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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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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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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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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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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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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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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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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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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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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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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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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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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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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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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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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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