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2020-0805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文号 | 浏览量 | 22 |
施甸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
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细化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工作指引,按照《保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20〕54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发挥基层司法所、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直接联系群众工作优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梳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全面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标准目录。2020年8月15日前,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组织要认真对照《施甸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标准指引,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全面梳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逐项认定公开属性,明确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公开对象等要素,形成乡、村两级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事项目录,按程序送审后进行公开。
(二)强化公开流程。要严格按照“五公开”工作要求,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衔接机制,建立完善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舆情回应等制度规范,积极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方面面,促进政务公开工作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融合发展。每年度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三)畅通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政务新媒体,严格信息采集、发布、审核程序,集中统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优势和渠道,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可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信息查询、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
(四)聚焦解读回应。对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政策措施,要利用新闻发布会、案例说明、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同步开展政策解读,解读回应政策出台的背景、内容、举措、政策实施和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误解疑虑等信息,为群众答疑解惑,提高公开实效。
(五)深化服务公开。要立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2020年7月底前,梳理编制行政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基层司法所要按照“行政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的工作方式,梳理服务内容,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公开事项,汇总编制企业和办事群众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
三、2020年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节点
2020年7月27日前,县司法局编制完成相关领域政务公开目录指引,并对标准目录的落地实施提出工作要求。
2020年9月底前,县司法局参照本方案,全部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及清单。
2020年11月底前按照标准目录抓好落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和内容,打造工作亮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担负起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将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位。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司法所推进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检查。各司法所要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标准指引和分工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目录,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公开事项的落实、落地,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大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上下协调,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筑牢服务根基。要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专人负责。加强教育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日常学习和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学法考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1:
施甸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参考指引
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1号)、《保山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保政办发〔2020〕21号)、《保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和《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20〕54号)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立足基层实际、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标准目录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成果应用,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将公开事项及标准清单化、目录化,便于基层政务公开实施单位对照执行,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二)工作目标。2020年9月底前,县司法局参照本指引,全部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县乡镇司法所、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一级事项分为八大类,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二级事项17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2项,公共服务类5项。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其中,公开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政策文件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对象原则上应为全社会;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层级包括乡和村,指的是对应的公开主体层级,分别负责本级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到村事项只须在村级进行公示公开,不须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公开渠道和载体,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扩展《标准目录》规定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工作流程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要严格落实“五公开”工作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要加强源头管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制定的公开标准目录,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并动态更新,严格执行。要做好日常维护,确保公开渠道畅通,公开内容随时可查,杜绝政务网站、平台、APP等出现“僵尸”“睡眠”问题。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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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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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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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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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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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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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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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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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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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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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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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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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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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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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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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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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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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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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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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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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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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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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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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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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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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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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 至本市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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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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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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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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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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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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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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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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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 至本市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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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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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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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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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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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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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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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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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 至本市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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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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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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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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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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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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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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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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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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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 至本市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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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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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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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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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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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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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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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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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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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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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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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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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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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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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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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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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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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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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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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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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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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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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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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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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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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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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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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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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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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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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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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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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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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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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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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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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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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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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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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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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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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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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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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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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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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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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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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法律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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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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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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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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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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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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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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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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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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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法律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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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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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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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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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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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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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纸质媒体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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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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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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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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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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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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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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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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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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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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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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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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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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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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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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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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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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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查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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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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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网址或链接;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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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保山市“七五”普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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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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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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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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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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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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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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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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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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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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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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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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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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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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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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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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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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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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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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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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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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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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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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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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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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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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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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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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