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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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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2-3-/2020-0205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2-05
文号 浏览量 21
主题词 司法
施甸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实施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职能职责,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请各股室,各司法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施甸县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长:段映和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蒋正高  党组成员、副局长

段化雪  副局长

 员:陈应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李桂萍  党组成员、社区矫正股股长

颜学良  党组成员、法治调研与督察股负责人

赵丽萍  办公室主任

        李海波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

        杨恩丽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

        谢艳丽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股长

        杨应雄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人

            科技信息股负责人

        徐荣华  单旭律师事务所主任

            施甸县公证处主任

13个基层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由蒋正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艳丽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目标任务

各基层司法所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解决得好、控制得住”的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重点抓好不良商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引发纠纷、群体性事件的排查调处,着力解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疫情防控期间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股室,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司法所要将排查化解面覆盖到各村民小组、各村委会、各乡镇、各行业、各部门,确保不留任何盲点和死角,力争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研判预警,重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中活禽交易、野生动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确诊病例隔离等法律纠纷处置预防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排查出的纠纷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组织分析研判,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有台账、化解有档案。

(二)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引导,向矫正对象发放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措施,要求他们不到人员密集的场所活动,减少探亲访友和亲朋聚会。二是加强风险隐患全面排查,重点核查请假外出前往、途经武汉等重点疫区或者接触从武汉返乡人员的矫正对象。同时通过电话、微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引导他们科学理性应对疫情。三是实行动态管理。严格特殊时期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需请假,一律需报县局审批。

(三)履职尽责,强化宣传教育。

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保持个人卫生,加强体育锻炼,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并尽量减少到密集人群中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把好思想认识第一关,不信谣、不传谣。要充分利用电子屏滚动播放疫情防控标语,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和微博等媒体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推送权威机构发布的疫情及防控讯息,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掌握实情、安心放心,切实坚定大家打赢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股室、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视、高度负责、高度警醒,从严、从实、从细贯彻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认真抓好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和疫情有关的矛盾纠纷,要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解决时间,做到集中梳理,统一研判,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

(二)统一思想,确保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各股室、各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狠抓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值班和疫情信息工作。疫情期间,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日报告制度,各司法所、机关各部门需于每日17点前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瞒报、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