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2023-0104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1-03 |
文号 | 浏览量 | 829 |
施甸县司法局关于建立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及《中共保山市委平安保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通知>的通知》(保平安办〔2022〕1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县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只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表明,调解工作最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各人民调解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开展“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整合调解职能,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主体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原则,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坚持依法调解、依法服务原则,积极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层级管理,三级联动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三级联动,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原则,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每一个村、社区和各部门、各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组织全面覆盖,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整体效能充分发挥。通过“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六增强”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人民群众对调解的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六增强”即:调解联动能力、调解人员调处能力、群众参与调解积极性、公民表达诉求的法律素质、社会区域治理能力、和谐稳定公认度明显增强。
三、“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三个调解体系独立解决纠纷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努力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应当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转移、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出现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随时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1.建立调解、协调首选工作模式。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应当先行归口调解,做到行政管理和行政调解手段并重,在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首选使用调解、协调方式解决纠纷;凡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应当使用调解方式,并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等各种有效手段,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2.建立转移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工作模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调解有较大抵触情绪、行政调解难以进行时,行政机关认为采取人民调解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化解,可委托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行政调解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等具有专业优势的人员参与调解。
3.建立联合调解工作模式。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受理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和疏导的同时,及时逐级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调解组织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采取联合调解方式,限时办结;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4.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模式。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或处理交通事故时,凡属可调解范围内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逐级上报,分流调处。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引导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案件诉前、诉中调解,依法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努力促进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
1.履行告知责任。人民调解组织对符合受理条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在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诉中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与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3.适用公序良俗等行为规范进行调处。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案件时,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执行。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力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行政调解职能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四、“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二)联合排查制度。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各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各基层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本乡镇、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在立足于独立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注意吸纳其他两个调解组织人员参加,在人员构成、知识结构、方式方法上取长补短,充分发挥三种调节手段的协调配合作用。
(三)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跟踪回访制度。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各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受理并调解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五)坚持进村入户制度。认真落实进村入户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调解组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设计面广、专业性强,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各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各基层司法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调解组织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积极组织参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抓好队伍建设。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队伍建设,要采取多种渠道,充实队伍,优化结构,进一步充实优化调解队伍,把政治坚定、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办事公道、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基层调解组织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指导有力、作风优良的调解队伍,使这支队伍能够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强化对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把这项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提高他们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各类调解人员的政治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廉洁运行。
(三)实行考核奖惩。把“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严格目标,兑现奖惩。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