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2-0209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文号 | 浏览量 | 6 |
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工信局:
为顺应新业态经济发展需求,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不断激发新业态经济吸纳劳动力就业潜力,切实维护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健康蓬勃发展,现将《施甸县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杨光美,联系电话:3030070。
施甸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施甸县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实施方案
为顺应新业态经济发展需求,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不断激发新业态经济吸纳劳动力就业潜力,切实维护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健康蓬勃发展,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1〕40号)、《保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服务理念,顺应新业态劳动用工发展趋势,持续激发新业态经济提供就业创业和创新发展空间的潜力,不断完善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治理体系,促进全县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任务措施
(一)加强劳动用工分类指导服务
1.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劳动关系。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新业态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釆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新业态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依法使用多样化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应当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针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抓手,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服务,打击变相劳务外包、滥用劳务派遣等行为,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及纠纷处理途径;针对以劳务外包、加盟协作或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引导他们与新业态企业签订民事合同(协议)形式,关闭窗口合理确定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促进新业态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更加规范有序。
(二)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
3.倡导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根据上级人社部门统筹部署,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纳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平台监测范围。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引导鼓励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三)推进特殊工时制度实施
4.新业态领域全面推行特殊工时制度。新业态企业根据生产特点,经民主程序,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开展专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实行适应生产经营特点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强化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实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不用跑”。加强特殊工时清单式改革的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清单内新业态企业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动态调整岗位清单,确保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利益最大化。
(四)不断健全劳动用工多方协调机制
6.定期研判指导。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同、沟通作用,在上级部门指导下,会同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研究会商新业态领域的劳动用工情况,探索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的宏观指导,定期发布新业态领域职业(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7.持续推进集体协商。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丰富新业态从业人员民主参与形式,畅通新业态从业人员民主参与渠道,大力推行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制度,重点围绕计件工资单价、工时制度、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减少和避免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的非正常竞争,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8.建立薪酬增长机制。鼓励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平等协商基础上,逐步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随效益同步增长。推动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建设,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
(五)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9.积极引导更多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情形的,家政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10.鼓励引入商业保险。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六)激发新业态就业创业活力
11.提升人力资源供求匹配效力。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要结合新业态行业特点,搭建企业用工需求与从业人员就业意向双向互通的联系平台,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主渠道作用,精准发布新业态企业招聘信息,畅通新业态领域用工渠道。
12.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以推进灵活用工平台试点改革为牵引,鼓励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探索更加适合新业态发展特点规律、更好挖掘新业态带动就业潜力的新载体新办法。优化新业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方式,特别是对新业态中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更具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对登记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推进各项就业创业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七)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13.加大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八)有效防控新业态劳动用工风险
14.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针对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在前期各地开展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持续对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的重点地区,用工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重点企业进行监测,要将新业态用工企业(如快递、外卖、网约车等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定点联系。落实监测数据通过网络系统报送、每周填报变化情况、密切跟踪舆情动态,提高监测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及时性。要将风险监测与向企业送政策、送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规范处理劳动关系;要将预防劳动关系风险关口前移,对监测中发现的劳动关系风险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并按要求实行分级预警、及时处置;要加强劳动关系风险分析研判,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三方四家定期会商研判,做到精准防范、重点防范。
15.优化劳动保障执法监管方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促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由单纯维权向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发展利益平衡转变,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和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在属地设立分公司,实现用工关系属地化,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以公平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坚决守住劳动保障重大违法底线,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16.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强化新业态从业人员思想政治引领,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加入工会,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切身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联合工会、司法系统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写文书、劳动争议调解等法律服务。协同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提升行业自律。
(九)妥善处理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
17.完善劳动保障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针对当地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推进用工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工会组织建立形成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执法监管体制,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18.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指导新业态企业建立内部协商协调机制。深化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整合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力量,按照依法分类处理、调解优先原则,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最快捷、最能体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的维权服务,妥善处置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
19.妥善处置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加大新业态领域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置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案件;健全并落实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对新业态领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工形式主体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多方沟通协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加强与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配合形成推进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工作合力,定期分析研判新业态劳动用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新业态劳动用工的重大问题,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和施甸县“和谐同行”劳动关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将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就业创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各方法治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维权的能力。强化利益共同体理念,健全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典型示范引领,积极培育一批新业态领域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先进企业和个人,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密切关注新业态劳动用工的动态情况,积极主动收集新业态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矛盾风险及原因,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化解,总结工作开展中的经验和亮点,及时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