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2022-0708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与应诉 | 发布日期 | 2022-07-08 |
文号 | 浏览量 | 22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施政复止字﹝2021﹞1号
申请人:尹**
被申请人:施甸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段玉元,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施甸县民政局关于送达给甸阳镇**村尹**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申请人并未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最低生活保障金1360元。经本机关向申请人核实,证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未停发,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经本机关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