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8462715-0/20261016-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10-16 |
| 文号 | 浏览量 | 1 |
为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溶洞倾倒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行为,切实保护县域生态环境,防范固体废物污染风险,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处置,明确禁止行为
本县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施工主体、运输企业及广大群众,应当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类固体废物必须运送至合规处置场所处置,严禁向溶洞、河道沟渠、饮用水水源地、坑塘、山谷沟洼、道路边坡、房前屋后以及违法占地、林地、储备地块等区域随意倾倒、抛撒、堆存。
二、严守法律底线,明晰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必须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控要求。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等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清除污染物,并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生态污染、地质破坏的,依法从重处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尚不满足行政处罚条件的,可依据属地村规民约开展惩戒,采取警示教育、限期清理、经济约束等措施。所有非法倾倒行为人,须自行承担固体废物清理、场地修复、生态治理等全部费用。拒不整改、拒不清理的,相关部门将依法组织代为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法追缴。
三、畅通监督渠道,鼓励举报违法行为
公众可通过任意渠道实名或匿名举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中共施甸县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875—3030318(工作日8:30—11:30,14:30—17:30);邮箱举报:bssdhb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问题线索”,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深入推进全县固体废物规范化整治,是建设和美乡村、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请全县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主动投身整治工作,自觉抵制垃圾乱堆、乱倒、乱排等违规处置行为,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积极提供问题线索,携手守护施甸蓝天白云、碧水青山、良田沃土,共建共享生态宜居的美丽家园。
中共施甸县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