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3-19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养殖、屠宰、运输、生产、销售、餐饮等全链条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施甸县公安局、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
(一)养殖屠宰环节
1.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兽药;
2.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非法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
3.生猪私屠滥宰,对畜禽注水注药及添加其他物质,以及屠宰明知是病死的畜禽;
4.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二)生产加工环节
1.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原料;
2.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加工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或涂抹香膏、血液等方式加工假劣牛羊肉制品;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如硼砂、甲醛、工业染料等);
4.生产加工“三无”肉制品、过期肉制品或标签标识虚假标注的产品。
(三)经营流通环节
1.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其他肉制品冒充牛、羊等高价肉类,以及使用“生鲜灯”等误导消费者;
2.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的肉制品,在调理肉制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假劣肉制品。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类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含养殖场、屠宰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商超、冷库、餐饮单位等)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库存原料,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制度,主动下架、召回问题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已售出的问题产品,要依法追回。
三、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对通告发布后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实举报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各受理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施甸县公安局:110;施甸县农业农村局:0875-8121068。
特此通告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甸县公安局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