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60303-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施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饮用自制泡酒和误饮醇基燃料中毒的预警提示
(2026年第3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
为有效预防饮用自制泡酒、误饮醇基燃料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预警提示如下:
一、增强中毒防控意识
(一)预防饮用自制泡酒中毒。不少民间药酒配制偏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检验,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如果盲目采用民间偏方,对药性、剂量不清楚,不了解配制常识,也不懂得对症服用,可能会造成身体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发生意外。不要盲目自制、饮用药酒,不泡制、不饮用非食用物质泡酒,不喝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药酒。各种外用药酒要妥善保管、标明用途,避免误饮可能含有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外用药酒。养生保健需要自泡药酒的,应在中医师、中药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到正规药店采购药物。不用钩吻(俗称断肠草)、草乌、附子等有毒成分的中草药浸泡药酒。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山区工地、养老敬老院、婚丧宴请等集体用餐及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及其泡制的酒。家庭、个人不要聚众、邀约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饮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泡制的酒。
(二)预防误饮醇基燃料中毒。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其工业甲醇毒性较强,误饮后,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损害大。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使用环节管理,严禁随意存放,并进行明显标识,指定专人管理,专间存放,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严防误将醇基燃料当散装白酒饮用。消费者要慎买散装白酒,索取票据,饮酒后若出现身体不适,须及时就诊。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毒防控工作,把饮用自制泡酒、误饮醇基燃料、食用毒性中药材等中毒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安排部署并抓紧抓实抓好。谨慎使用毒性药材、不明野菜野花、四季豆(东北油豆)、发芽土豆等高风险原料加工食品,有效防范中毒事件发生。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切实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饮用自制泡酒、误饮醇基燃料、食用毒性中药材中毒等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短信、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通过粘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手机短信、云岭先锋、乡村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强化广大群众的科学、安全、健康饮食消费观。
四、妥善处置中毒事件
群众饮用自制泡酒、误饮醇基燃料、食用毒性中药材等中毒后,如果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及时前往医院治疗,来不及就医的,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洗胃、导泄、灌肠等方式,尽快排除体内尚未被吸收的毒素后及时就医,同时要保留好样品或呕吐物供专业人员救治参考。乡镇基层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若发生中毒事件,及时向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