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1-1/2026060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 文号 | 施林草许准〔2026〕13号 | 浏览量 | 1 |
施甸县万兴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交的保山市施甸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水厂、泵站、水池工程)临时使用草原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保山市施甸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水厂、泵站、水池工程)临时使用施甸县境内集体草原0.2063公顷(按草原类型分全部为山地草甸类,按地类分全部为其他草原)。其中临时使用施甸县仁和镇杨家山村委会权头组集体草原0.2063公顷。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内容开展建设,严禁超范围和移位使用草原。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杜绝非法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草原火灾。
四、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五、自觉接受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使用草原的全程跟踪检查。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