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1-1/2026031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6-03-19 |
| 文号 | 施林草许准〔2026〕4号 | 浏览量 | 1 |
施甸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施甸县善洲林场至瞭望台至旧城旅游公路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县善洲林场至瞭望台至旧城旅游公路临时占用施甸县旧城乡境内集体林地2.1444公顷(用材林林地2.1444公顷)。按权属分:旧城乡芭蕉林村大地山小组集体林地0.7758公顷、旧城村王家田小组集体林地0.3914公顷、芒别村芒别小组集体林地0.6384公顷、大山村龙塘寨小组集体林地0.3388公顷。
二、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
三、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恢复期林农损失补偿等费用。
四、自觉接受各级森林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全程跟踪检查。
五、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计算时间。临时占用期满后,须在1年时间内根据《施甸县善洲林场至瞭望台至旧城旅游公路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项目仅限施甸县善洲林场至瞭望台至旧城旅游公路临时占用林地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使用期限满,该项目还未完工,项目还需继续服务,请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