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5031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5-03-18 |
文号 | 浏览量 | 3 |
施林草许准〔2025〕4号
施甸县满峰农业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提交的摆田村林下种植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摆田村林下种植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酒房乡境内集体林地0.0743公顷(用材林林地0.0387公顷、其他林地0.0356公顷)。按权属分:施甸县酒房乡摆田村委会麦地山二组集体林地0.0743公顷。
二、需采伐被使用林地上林木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开展建设,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自觉接受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