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4120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文号 | 浏览量 | 31 |
施林草许准〔2024〕25号
施甸县润城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施甸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5-530521-04-05-697351)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施甸县境内集体林地面积为2.1806 公顷(用材林林地0.4494公顷、薪炭林林地1.5153公顷、其他林地0.2159公顷)。其中,仁和镇杨家山村民委员会李家小组集体林地0.3618公顷;姚关镇大乌邑村民委员会小黑石头一小组集体林地0.1721公顷;万兴乡万兴村村民委员会核桃寨二组集体林地0.2773公顷;旧城乡新街村村民委员会后寨小组集体林地1.3694公顷。
二、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后,因项目建设尚未完成,需要继续临时使用的,你公司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并说明延续的理由。经批准同意延续后方能继续使用。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 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使用林地结束后一年内,你单位应当按照恢复方案及时组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需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
五、你公司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自觉接受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